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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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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符合下列條件者,就擬以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或經由信託方式取得之每一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應於投資前分別提具第十一條之二第四項或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書件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之二第四項及前條第二項所定應於事前逐筆報經主管機關准之規定限制: 一、已依保險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國外不動產投資自律規範,訂定完整之內部作業規範。 二、最近二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均達法定標準一點二五倍以上。 三、董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且於公司內部設風險管理部門及置風控長一人,實際負責公司整體風險控管。 四、保險業已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者,其已投資之所有不動產之平均出租率達百分之八十,並符合各標的當地經濟環境之投資報酬率。 五、保險業已於同一國家或地區取得其他不動產,並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列相同方式取得不動產者。
  2. 2.保險業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者,其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或提報董事會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時,應於確定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保險業有前項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或提報董事會資料虛偽不實情事者,其已為之投資視為違反本法所定之投資規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1-4條,保險業欲進行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或透過信託方式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提前準備書件並報主管機關審查:保險業在進行投資前,應提前分別具有第十一條之二第四項或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所要求的書件,並提交給董事會進行審查。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並且出席董事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同時將書件報送主管機關備查。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確保投資符合相關規定,並且不會受到事後逐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限制。 2. 滿足特定條件:保險業需滿足以下特定條件才能進行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包括: a. 已依保險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國外不動產投資自律規範,訂定完整之內部作業規範。 b. 最近二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均達百分之兩百五十以上。 c. 董事會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且在公司內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並聘任風控長一人,負責整體風險控管。 d. 保險業已在國外及大陸地區進行不動產投資的所有不動產的平均出租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並符合當地經濟環境的投資回報率。 e. 保險業已在同一國家或地區取得其他不動產,並按照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的方式取得該不動產。 3. 處理未提報或提報虛偽情況:若保險業在辦理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時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或提報的資料存在虛偽情況,該公司將在確定日起的二年內被禁止再次進行相同類型的投資。 4. 違反投資規範:若保險業存在未依規定提報董事會或提報虛偽資料的情況,則該公司進行的投資將被視為違反相關法規所規定的投資規範。 以上回答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釋義,參考了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1-4條的內容,並根據該條的要求和規定來解釋每一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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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4 條規定:「保險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就擬以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或經由信託方式取得之每一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