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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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保險之保險費採全國單一費率,其費率結構如下: 一、純保險費,占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五。 二、附加費用,占保險費百分之十五。
- 2.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及投保、理賠情況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 3.地震保險基金自財產保險業分入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其分配於共保組織之純保險費比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
- 4.地震保險基金分入之滿期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於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後之餘額,應全數納入地震保險基金累積處理。
- 5.本保險之附加費用用途分配應至少包括簽單公司費用、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費用及提存信用風險準備與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等四項。信用風險準備與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歸屬於地震保險基金,其提存及收回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辦理。
- 6.前項附加費用分配,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7.第五項所稱信用風險準備為指地震保險基金為因應簽單公司、共保組織會員、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違約所致損失之風險所提存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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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9 條提及了以下內容: 1. 保險費結構:保險費分為純保險費和附加費用,其中純保險費占保險費的百分之八十五,而附加費用占保險費的百分之十五。 2. 保險費率訂定:保險費率由地震保險基金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及投保、理賠情況訂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3. 純保險費分配:地震保險基金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純保險費分配給共保組織。 4. 地震保險基金收入處理:地震保險基金從財產保險業分進的純保險費收入中,扣除共保組織和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自留賠款、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和賠款準備淨變動後,餘額應全部納入地震保險基金的累積處理。 5. 附加費用用途分配:附加費用應至少包括簽單公司費用、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費用以及提存信用風險準備和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其中,信用風險準備和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歸屬於地震保險基金,其提存和收回需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辦理。 6. 附加費用分配:附加費用的分配由地震保險基金與產險公會商訂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如果有修正,也需同樣的程序進行。 7. 信用風險準備:指地震保險基金為因應簽單公司、共保組織會員、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違約所致損失之風險而提存的準備。 參考資料: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9條、台灣地震保險基金會官方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提存名詞
- 所稱名詞
- 再保險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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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