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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保險費採全國單一費率,其費率結構如下: 一、純保險費,占保險費百分之八十五。 二、附加費用,占保險費百分之十五。
  2.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及投保、理賠情況訂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
  3. 地震保險基金自財產保險分入之純保險費收入總額,其分配於共保組織之純保險費比率,由地震保險基金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訂定之。
  4. 地震保險基金分入之滿期純保險費收入總額,於扣除共保組織及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自留保險賠款及損失組成部分上期與本期差額後之餘額,應全數納入地震保險基金累積處理。
  5. 本保險之附加費用用途分配應至少包括簽單公司費用、地震保險基金管理費用及提存信用風險準備與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等四項。信用風險準備與危險分散成本之預留調整準備歸屬於地震保險基金,其提存及收回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辦理。
  6. 前項附加費用分配,由地震保險基金會商產險公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7. 第五項所稱信用風險準備為指地震保險基金為因應簽單公司、共保組織會員、再保險人、再保險經紀人違約所致損失之風險所提存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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