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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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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建立對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之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處理程序內容至少應包括作業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制度、風險管理措施、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之選任及管理措施,以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未依委託契約辦理所致損失之處理機制等。 二、委託前應確認受託機構已就全權委託投資交易業務訂定處理程序,並報經其董事會通過。處理程序內容至少應包括交易原則及方針、作業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風險管理措施及交易對手之風險管理制度。受託機構並應依下列原則納入年度查核計畫作成稽核報告: (一)查核遵循法令規定及委託契約之事項。 (二)查核內部控管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控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執行情形。 (四)查核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2. 2.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者,不適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1條,保險人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時,需符合以下規定: 1. 應建立對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的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該處理程序應包括作業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制度、風險管理措施、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的選任和管理措施,以及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未依委託契約辦理所致損失的機制等。 2. 在委託之前,保險人應確認受託機構已制定處理程序並經過其董事會的批准。該處理程序應包括交易原則和方針、作業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風險管理措施和交易對手的風險管理制度等。受託機構還應根據以下原則納入年度查核計劃並製作稽核報告: - 查核遵循法令規定和委託契約的事項。 - 查核內部控制和勾稽功能。 - 評估風險管理作業的獨立性和執行情況。 - 查核交易文件資料來源的可靠性。 另外,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保險人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事業,不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4&parentpath=0,32&mcustomize=law_view.jsp&lawid=111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投資型保險投資業務處理程序規範說明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0&parentpath=0,32&mcustomize=faq_view.jsp&mmenu=question_detail&mserno=201808100003&lawid=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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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0-1 條規定:「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