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0-1條,保險人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時,需符合以下規定: 1. 應建立對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的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該處理程序應包括作業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會計處理制度、風險管理措施、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的選任和管理措施,以及處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未依委託契約辦理所致損失的機制等。 2. 在委託之前,保險人應確認受託機構已制定處理程序並經過其董事會的批准。該處理程序應包括交易原則和方針、作業程序、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風險管理措施和交易對手的風險管理制度等。受託機構還應根據以下原則納入年度查核計劃並製作稽核報告: - 查核遵循法令規定和委託契約的事項。 - 查核內部控制和勾稽功能。 - 評估風險管理作業的獨立性和執行情況。 - 查核交易文件資料來源的可靠性。 另外,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保險人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事業,不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4&parentpath=0,32&mcustomize=law_view.jsp&lawid=111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投資型保險投資業務處理程序規範說明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0&parentpath=0,32&mcustomize=faq_view.jsp&mmenu=question_detail&mserno=201808100003&lawid=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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