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第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所定標的者,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2.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為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及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公債、債券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者,準用前項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第1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