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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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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 (二)有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二、契約條款。 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二者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並選取至少一個代表年齡分別列示其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五、保單紅利之計算公式、相關說明及分紅保單紅利。 六、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規範。 七、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 八、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拒保之範圍。 九、保險費墊繳之方式。 十、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十一、繳費方法及優惠方式。 十二、預定附加費用率: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高保額保件之計算方式或原則,並得以投保年齡組距方式揭露。 十三、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十四、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2. 2.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9條,保險公司在揭露保險商品時需要記載以下事項: 1.保險商品的文號及日期:包括初次送審的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以及最近一次涉及費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或保單條款變更的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的日期以及所依據修正的法令文號及日期。如果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的情況,也需要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的文號及日期。 2.契約條款。 3.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4.保單價值準備金和解約金之關係式及解約金計算公式,並選擇至少一個代表年齡列示各保單年度末之金額例表。 5.保單紅利的計算公式、相關說明及分紅保單紅利。 6.減額繳清保險和展期定期保險的規範。 7.契約轉換規定及限制。 8.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拒保的範圍。 9.保險費墊繳的方式。 10.保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的決定方式。 11.繳費方法及優惠方式。 12.預定附加費用率:包含個人集體投保彙繳保件、高保額保件的計算方式或原則,並可以以投保年齡組距的方式揭露。 13.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14.各保險商品成本分析。 根據法規,上述各項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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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