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該條第18-1條規定了保險業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的規定,並且列出了申請該制度的條件。其中,第一項規定了當子公司經評估後有未納入該制度的情況時,應提供評估文件。而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保險業的資產規模、業務風險和其他情況,要求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第二項則規定了申請該制度的條件,包括符合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的要求、具有適足的準備金提列金額以及已具備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三項則規定了已經採行該制度的保險業不適用查核頻率的規定。最後,第四項規定了外國保險業分公司、再保險業和保險合作社不適用該條規定。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90052) 2.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9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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