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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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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如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子公司經評估有未予納入該制度實施者,應提供評估文件。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之資產規模、業務風險及其他必要情況,請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2. 2.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符合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本適足之規定。 二、以最近一次精算意見書為基準,各種準備金提列之金額符合相關法定要求且具適足性。 三、已具備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3. 3.保險業經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前條第一項查核頻率之規定。
  4. 4.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不適用本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該條第18-1條規定了保險業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的規定,並且列出了申請該制度的條件。其中,第一項規定了當子公司經評估後有未納入該制度的情況時,應提供評估文件。而主管機關可以根據保險業的資產規模、業務風險和其他情況,要求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第二項則規定了申請該制度的條件,包括符合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的要求、具有適足的準備金提列金額以及已具備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三項則規定了已經採行該制度的保險業不適用查核頻率的規定。最後,第四項規定了外國保險業分公司、再保險業和保險合作社不適用該條規定。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90052) 2.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19008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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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1 條規定:「保險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如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子公司經評估有未予納入該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