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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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險業對於同一被投資對象之投資金額超過被投資對象已發行股份總數半數或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已訂定設置內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並定期追蹤其執行情形之規定。 二、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同意至少每年向保險業提供其稽核報告或自行評估報告,並確認被投資公司同意於其專案稽核、年度稽核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等時,應於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向保險業提出報告。 三、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同意保險業於投資期間內得對其進行實地查核作業。 四、投資後於被投資對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稅後損益為負數或有累積虧損時,應於被投資對象財務報告完成編製之日起二個月內,將投資改善計畫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並由稽核部門每季向董(理)事會提出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稽核報告。 五、內部稽核部門應追蹤第二款被投資公司提出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之改善情形,並應至少每半年對被投資對象進行實地查核作業,相關追蹤及查核事項應納入保險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之範圍;若發現有不法或重大舞弊等情事,應即通知被投資對象,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查核報告及追蹤報告應於完成後,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報告。 六、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所定對子公司應符合之控制作業。 七、應建立監督及稽核管理制度,內容應至少包括前六款內容外,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2.前項第五款查核及追蹤報告,應經保險業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簽署;查核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被投資對象之營運情形。 二、被投資對象之每季財務報表。 三、被投資對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四、被投資對象股東會決議執行情形。 五、被投資對象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缺失及異常事項。 六、被投資對象是否有重大舞弊或不法情事。
- 3.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依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事項項下公開揭露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之稽核報告及同項第五款所列對被投資對象之完整查核報告,並於提報董(理)事會後十日內更新。
- 4.第一項被投資對象與其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無實質營運活動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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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8 條,保險業在對同一被投資對象進行投資時需符合以下規定: 1. 應確認被投資對象已設置內部稽核單位並制定自行評估作業之程序及方法。被投資對象應同意每年向保險業提供稽核報告或自行評估報告,並在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或異常時,十日內向保險業報告。保險業有權對被投資對象進行實地查核。 2. 若被投資對象在投資後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出現稅後損益為負數或有累積虧損,保險業應在被投資對象完成財務報告後的兩個月內提交投資改善計畫給董事會審核,並由稽核部門定期向董事會提供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的稽核報告。 3. 內部稽核部門應每半年對被投資對象進行實地查核,並將相關報告提交給董事會。若發現不法或重大舞弊等情況,應立即通知被投資對象,並定期提出追蹤報告。查核報告和追蹤報告應在完成後提交給最近一次董事會。 4. 保險業應建立監督和稽核管理制度,包括上述規定以及其他內容,并提交給董事會審核。若獨立董事有異議或保留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註明。 5. 查核報告和追蹤報告應經保險業總經理、總稽核及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簽署。查核報告應包括被投資對象的營運情況、每季度財務報表、董事會會議記錄和決議執行情況、股東會決議執行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和異常事項、以及重大舞弊或非法行為等。 6. 財產保險業和人身保險業應分別依據相關法規,在資訊公開網頁的說明文件中公開揭露投資改善計畫執行進度的稽核報告和對被投資對象的完整查核報告,并在提交給董事會後十日內更新。
- 業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期間名詞
- 等情名詞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法規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法規
- 獨立董事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揭露名詞
- 係名詞
- 適名詞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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