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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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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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保險安定基金在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時,應制定內部作業要點,並向主管機關備查。在進行相關程序以及遵守其他事項時,應依照這些內部作業要點進行操作。這些內部作業要點的制定和執行是由保險安定基金自行負責的,同時也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以便進行監督和審查。 相關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險法 第 14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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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