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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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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保險安定基金在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時,應制定內部作業要點,並向主管機關備查。在進行相關程序以及遵守其他事項時,應依照這些內部作業要點進行操作。這些內部作業要點的制定和執行是由保險安定基金自行負責的,同時也需要向主管機關報備,以便進行監督和審查。 相關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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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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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承接不具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其程序及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