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應訂定監管、接管、清理等相關退場機制作業手冊及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當保險安定基金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時,應該制定相關的退場機制作業手冊及內部作業要點,並向主管機關備查。 這項法規確保了保險安定基金在執行其角色時,有詳細的作業指引,以確保稽核和監督的有效性。資料並未提供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清算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險法 第 14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