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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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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代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執行代理行為及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時,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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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8條,我很抱歉,我無法提供正確的解釋,因為我無法查閱現行法規或相關參考資料。建議您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以獲得準確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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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代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執行代理行為及依重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