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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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代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執行代理行為及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時,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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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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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險法 第 14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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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