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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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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代保險業墊付其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時,須經審調查確實符合各項墊付之要件,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依安定基金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之墊付範圍及限額撥款墊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安定基金在代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根據有效契約所得的請求之前,必須經過審核調查,確認符合墊付的要件。然後,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才能根據安定基金所擬訂的墊付範圍及限額,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定後,進行墊付款項的撥付。 可參考資料: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7條。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保險法143-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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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代保險業墊付其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