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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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辦理貸款、墊支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用途,應依個案擬訂動支計畫並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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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安定基金在辦理貸款、墊支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用途時,應先擬訂動支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例如,如果一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計畫要辦理貸款給某個保險公司進行業務擴展,該基金應先擬訂動支計畫,詳細列出貸款金額、利率、還款計劃等內容,然後向主管機關提交計畫並等待核准。只有在主管機關核准之後,安定基金才能執行相應的貸款行動。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貸款或墊支的使用符合法規,並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與監督。
-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保險法 第 14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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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