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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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基金辦理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事項,應分別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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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保險法 第 14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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