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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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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要保書、保險條款及保險證,均應先報經主管機關准;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保險人在辦理本保險的要保書、保險條款及保險證之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經核准。如果要保書、保險條款或保險證需要進行修正,同樣需要事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參考資料: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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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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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要保書、保險條款及保險證,均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