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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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要保書、保險條款及保險證,均應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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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保險人在辦理本保險的要保書、保險條款及保險證之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經核准。如果要保書、保險條款或保險證需要進行修正,同樣需要事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參考資料: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039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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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