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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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應於每月底前,將上月承保本保險之保險費中所含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繳存特別補償基金指定之專戶;保險人因作業遲延未能於月底前匯入分擔額時,應即通知特別補償基金,至遲並應於次月底前匯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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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8條,保險人在每月底前必須將上個月承保這份保險的保險費中包含的特別補償基金分擔額,存入特別補償基金指定的專戶。假如保險人因為作業延誤未能在月底前匯入分擔額,則必須立即通知特別補償基金,並且最遲在次月底前匯入。這個規定確保了特別補償基金能夠按時收到分擔額,以便為受害人提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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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