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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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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之事實,特別補償基金得斟酌請求權人提供之下列文件資料認定之: 一、警憲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有關文件。 二、檢察機關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起訴書。 三、其他足以證明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之證據或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規定,特別補償基金對於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據或資料進行查驗,以認定事故汽車是否無法查究。要求權人可以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1. 警憲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文件:這包括警方對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目擊證人的陳述等。 2. 檢察機關的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起訴書:這是指檢察機關對事故中造成人身傷亡的驗屍報告或對加害人提起的訴訟文件。 3. 其他足以證明事故汽車無法查究的證據或資料:這包括任何其他能夠證明事故汽車無法調查的相關證據或資料,例如事故現場的照片、相關的交通監視錄像等。 根據這些文件資料的提供,特別補償基金可以認定事故汽車是否無法查究,並依此進行相應的賠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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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之事實,特別補償基金得斟酌請求權人提供之下列文件資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