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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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之事實,特別補償基金得斟酌請求權人提供之下列文件資料認定之: 一、警憲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有關文件。 二、檢察機關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起訴書。 三、其他足以證明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之證據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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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規定,特別補償基金對於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據或資料進行查驗,以認定事故汽車是否無法查究。要求權人可以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1. 警憲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相關文件:這包括警方對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當事人的陳述、目擊證人的陳述等。 2. 檢察機關的相驗屍體證明書或起訴書:這是指檢察機關對事故中造成人身傷亡的驗屍報告或對加害人提起的訴訟文件。 3. 其他足以證明事故汽車無法查究的證據或資料:這包括任何其他能夠證明事故汽車無法調查的相關證據或資料,例如事故現場的照片、相關的交通監視錄像等。 根據這些文件資料的提供,特別補償基金可以認定事故汽車是否無法查究,並依此進行相應的賠償。
-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請求權人名詞
- 相驗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證據名詞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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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