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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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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停駛中車輛,指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之車輛。
  2. 2.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報廢,指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了兩個詞語的定義。首先,停駛中車輛是指已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繳存號牌和行車執照的車輛。其次,報廢是指經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的情況。以下是與此條款有關的一個範例: 範例:某車主因為車輛損壞,決定將車輛停駛並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相應的停駛登記。該車主將號牌和行車執照交還給監理機關,確認停駛中的狀態。這樣的停駛車輛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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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三條所稱停駛中車輛,指經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並將號牌及行車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