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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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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有限公司制者,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2. 2.前項法令遵循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各項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 四、法令遵循業務自行評估程序。
  3. 3.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人員。
  4. 4.法令遵循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5. 5.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章規定。 三、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每年辦理至少一次自行評估,並對法令遵循自行檢核作業程序辦理查核,將查核結果簽報總經理。 四、對公司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0條的規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的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有限公司制者,則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法令遵循手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各項業務應採行的法令遵循程序、各項業務應遵循的法令規章以及違反法令規章的處理程序。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 法令遵循人員的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以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申報,並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在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與押匯及授信業務有關之財產保險經紀業務執業證照的銀行,應在修正生效後的六個月內依第一項的規定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 資料來源: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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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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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0 條規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