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0條的規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循制度的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有限公司制者,則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法令遵循手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各項業務應採行的法令遵循程序、各項業務應遵循的法令規章以及違反法令規章的處理程序。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 法令遵循人員的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以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申報,並且建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在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與押匯及授信業務有關之財產保險經紀業務執業證照的銀行,應在修正生效後的六個月內依第一項的規定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 資料來源: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5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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