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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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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充任或升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2. 2.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3. 3.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60條,以下是對各項款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充任或升任經紀人公司的負責人必須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不符合這些規定而充任或升任,則應解任。從法律角度來看,負責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和條件,才能擔任經紀人公司的負責人。 參考資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2. 第二項規定:經紀人公司的負責人在升任或充任之後才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涉及的情況時,應解任。換句話說,如果負責人在升任或充任之後才違反了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則應該被解任。 3. 第三項規定: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若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的情況,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或廢止該經紀人的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這意味著如果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的經紀人違反了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六款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相應的行動,包括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業證照。 參考資料: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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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60 條規定:「充任或升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