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係指保險業直接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根據法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2 條」的規定,保險業在提存各種準備金時應依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這些準備金包括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計算的保險合約負債、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計算的金融負債、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計算的服務合約負債,以及基於業務屬性而提存的其他準備金。而所謂的保險合約負債則是指根據剩餘保障負債和已發生理賠負債的合計扣除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此外,該辦法提到了衡量模型的定義,衡量模型是根據第十七號公報規定的保費分攤法、變動收費法以及其他一般衡量模型法。 參考資料: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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