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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指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保險商品審查,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簽署負責之人員: 一、保人員:符合第四十三條所定核保人員資格。 二、理賠人員:符合第四十四條所定理賠人員資格。 三、精算人員:符合第三十二條所定精算人員資格。 四、法務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依律師法規定得執行務之律師。 (二)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者。 (四)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者。 五、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者。 六、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者。 七、風險管理人員:風險管理相關部門主管,並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保險業之財務、投資、精算、核保或風險管理業務三年以上者。
  2. 前條第一項經總經理授權之部門主管,需曾負責保險精算業務,且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風險管理或其他投資業務一年以上之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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