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該條第一項所謂的合格簽署人員,是指中華郵政公司為了配合保險商品審查,指定具備以下資格的人員來擔任簽署負責: - 核保人員:符合第四十三條所定核保人員資格。 - 理賠人員:符合第四十四條所定理賠人員資格。 - 精算人員:符合第三十二條所定精算人員資格。 - 法務人員:滿足以下資格之一者: a) 根據律師法規定,有執行業務資格的律師。 b) 在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等科系畢業,並實際主管保險法務工作五年以上的人。 c) 曾主持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並實際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的人。 d) 曾從事保險業法務部門業務工作八年以上的人。 e) 曾任國內大專以上學校保險、法律科系講授保險法之教師的人。 - 投資人員:投資相關部門主管且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三年以上的人。 - 保全人員:辦理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相關部門主管且在國內外實際處理人身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等保全業務三年以上的人。 2. 該條第一項經總經理授權之部門主管,需要具備以下經驗: - 曾負責保險精算業務。 - 在國內外實際處理金融、證券、風險管理或其他投資業務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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