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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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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
  2. 2.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之責。
  3. 3.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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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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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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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總經理對其授權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