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稽核於充任後十日內並應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29條,總稽核在擔任職務後的十天內,必須向交通部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備查。如果不具備該辦法中的規定而被任命的人,則應被解任。 該條法規是用來規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的相關事項,確保管理人員具備相關資格並進行監督。其參考資料可參考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本文,以便查看詳細的規定和相關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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