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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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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稽於充任後十日內並應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29條,總稽核在擔任職務後的十天內,必須向交通部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備查。如果不具備該辦法中的規定而被任命的人,則應被解任。 該條法規是用來規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的相關事項,確保管理人員具備相關資格並進行監督。其參考資料可參考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本文,以便查看詳細的規定和相關例子。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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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總稽核於充任後十日內並應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