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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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特定負債部位相關之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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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7-1條提到,保險業可以從事與特定負債部位相關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這是基於避險的目的。具體而言,這意味著保險業可以利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來管理其特定負債的風險。這些衍生性金融商品可以根據負債部位的變動進行相應的交易,以達到風險管理的目的。 參考資料: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3&act=view&dataserno=2009120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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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