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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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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應建立內部之招攬、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2. 2.前項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員應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程序。 二、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之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核保準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安排等。 三、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算、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3. 3.財產保險商品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財務核保機制及生調體檢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3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時,應建立內部的招攬、核保和理賠處理制度和程序。而這些內部處理制度和程序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員應該充分瞭解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程序。 2. 受理要保書直到同意承保出單的程序和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括核保準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安排等。 3. 受理申請理賠直到簽署理賠同意的作業程序和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括理賠處理費用的報支和帳務處理、理賠的調查、評估和理算、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需要注意的是,財產保險商品不適用於前述第二款財務核保機制和生調體檢標準。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的內容針對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3條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為《保險監理法解釋與釋例》。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要保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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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應建立內部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前項內部處理制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