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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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3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時,應建立內部的招攬、核保和理賠處理制度和程序。而這些內部處理制度和程序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從事保險招攬的業務員應該充分瞭解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程序。 2. 受理要保書直到同意承保出單的程序和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括核保準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安排等。 3. 受理申請理賠直到簽署理賠同意的作業程序和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括理賠處理費用的報支和帳務處理、理賠的調查、評估和理算、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需要注意的是,財產保險商品不適用於前述第二款財務核保機制和生調體檢標準。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的內容針對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3條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為《保險監理法解釋與釋例》。
- 分公司名詞
- 核名詞
- 要保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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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