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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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國際保險業務,應確認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
- 2.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應確認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證照。但第九條第三項所列財產保險商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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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4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辦理國際保險業務時,應確認保險業務員的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等相關事項需要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和其他相關規定。此外,當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以外幣收付的保險業務時,應確認往來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是否依據保險法第163條第1項的要求持有執業證照。但是,財產保險商品在第9條第3項列舉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参考资料: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97.07.25)、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法、保險法第163條 (94.07.08)
- 分公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懲處名詞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法規
- 第二十二條之十三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13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63 條條文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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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