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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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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進行風險自留及再保險分出、分入時應依照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然而,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根據參考資料中引用的法令,在處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危險分散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依照《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操作。然而,該條規定沒有具體舉出例子,故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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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