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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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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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進行風險自留及再保險分出、分入時應依照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然而,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根據參考資料中引用的法令,在處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危險分散時,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依照《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操作。然而,該條規定沒有具體舉出例子,故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分公司名詞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法規
- 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條文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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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