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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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辦理風險自留及再保險之分出、分入,應依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該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不適用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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