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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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 2.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分別將業務及財務相關之季報表及月報表,報請中央銀行備查,倘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每季或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申報者,得延長至十五日內申報。
- 3.第一項申報之報表,應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 4.第二項申報之報表格式、內容及方式,由中央銀行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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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有以下申報財務報表的義務: 1. 每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 範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每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需提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以向主管機關彙報財務狀況。 2. 每半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 範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每半年度結束後的二個月內,需提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以向主管機關彙報財務狀況。 3. 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 範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每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需提交經會計師核閱的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以向主管機關彙報財務狀況。 此外,根據第3點規定,上述申報報表的編製應遵循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而第4點則指出申報報表的格式、內容及方式由中央銀行另行制定。
- 業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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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