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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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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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外國保險業在台灣的分公司若希望匯出盈餘,需要先經過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將盈餘併入該外國保險業在台灣分公司的盈餘中,然後向金管會提出申報,經金管會批准才能進行匯出。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外國保险业在台灣的分公司的盈餘合法、合规地进行匯出。 參考資料: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分公司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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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