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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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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外國保險業在台灣的分公司若希望匯出盈餘,需要先經過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將盈餘併入該外國保險業在台灣分公司的盈餘中,然後向金管會提出申報,經金管會批准才能進行匯出。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外國保险业在台灣的分公司的盈餘合法、合规地进行匯出。 參考資料: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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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