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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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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或令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於限期內提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營業狀況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2. 2.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之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該條共有2項,以下分別解釋其內容與相關參考資料: 1. 根據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對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該分公司的業務或財務狀況,也可以要求該分公司在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營業狀況或其他相關資料和報告。 例如,主管機關(例如金管會)可以派員或委託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來檢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財務報告,以確保其財務狀況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參考資料: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保險法第142條第1項。 2. 根據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進行檢查,並由被檢查的保險業負擔相關檢查費用。 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國內或國際的專業機構(如審計事務所)或經驗豐富的人員,對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進行獨立的財務或業務檢查,並要求該分公司負擔檢查所產生的費用。參考資料: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保險法第142條第1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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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檢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或財務狀況或令國際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