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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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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或曾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任講師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三年以上者。 三、曾任證券、金融機構或公民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五年以上者。
  2. 2.第一項所稱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業務單位之主管、副主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9條,證券交易所的經理人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擁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任職於證券、金融機構或公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或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任教師職務一年以上。 例如:具有碩士學位並曾任職於一家金融機構的部門主管一年以上的人符合這項資格。 2.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職於證券、金融機構或公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三年以上。 例如:大專畢業並在一家證券公司擔任主管職位三年以上的人符合這項資格。 3. 曾任職於證券、金融機構或公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五年以上。 例如:曾任職於一家公營企業業務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的人符合這項資格。 根據這項法規,經理人的範圍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以及各業務部門的主管和副主管。 參考資料: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9 2. 最高法院95年度最高法院民事與行政判決集第5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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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碩士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