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39條,證券交易所的經理人需要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擁有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任職於證券、金融機構或公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或在國內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任教師職務一年以上。 例如:具有碩士學位並曾任職於一家金融機構的部門主管一年以上的人符合這項資格。 2.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職於證券、金融機構或公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三年以上。 例如:大專畢業並在一家證券公司擔任主管職位三年以上的人符合這項資格。 3. 曾任職於證券、金融機構或公營企業業務部門之主管職務五年以上。 例如:曾任職於一家公營企業業務部門主管職位五年以上的人符合這項資格。 根據這項法規,經理人的範圍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以及各業務部門的主管和副主管。 參考資料: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9 2. 最高法院95年度最高法院民事與行政判決集第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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