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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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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僱用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五年以上者。 三、具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四、曾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五、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40條,證券交易所僱用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三年以上者。 二、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五年以上者。 三、具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四、曾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五、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根據這些資格要求,證券交易所僱用主管之業務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並且曾在證券、金融機構的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的財務、股務部門擔任職務三年以上。 2. 曾在證券、金融機構的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的財務、股務部門擔任職務五年以上。 3. 擁有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4. 曾經登記為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或已經通過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並獲得合格證書。 5. 通過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的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並獲得合格者。 以第三項資格為例,根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以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為規範,這種資格的設置旨在確保業務人員具有從事證券投資分析相關工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 因此,根據這些法規要求,證券交易所僱用的主管業務人員必須符合相應的學歷、工作經驗或專業資格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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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40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僱用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