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僱用非主管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三年以上者。 四、曾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五、經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根據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41條,證券交易所僱用非主管之業務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者。 2.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三年以上者。 4. 曾登記為證券商業務員,或已取得本會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者。 5. 經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關於以上條文中第1款的解釋,依據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的證券商業務員測驗辦法第3條規定,大專以上學校指的是大學、專科學校、研究所等學歷。 第3款和第4款的解釋,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商業者證券業務人員資格考試委員會設置之證券業務人員考試辦法第11條,曾任證券、金融機構之業務部門或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財務、股務部門職務三年以上者,為滿足該資格的一個條件。 第5款的解釋,根據全國證券商公會委託證基會舉辦的證券商業務員測驗辦法,證券商業務員測驗為該資格的一個條件。 總結來說,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了非主管業務人員的資格要求,包括學歷要求、考試及格、工作經驗等項目。這些要求的目的是確保非主管業務人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提供優質的服務並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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