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華僑及外國人在辦理登記時,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證券交易所將不予登記: 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被發現有虛偽不實情況。 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並在通知限期內無法完成補正。 3. 違反《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相關法令,且情節嚴重。 4. 根據期貨交易相關法令,經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在辦理登記時提交的文件被發現存在虛偽不實的情況,或者提交的文件不完備,未提供應該記載的相關事項,並在限期內無法完成補正,或者違反了投資證券相關法規且情況嚴重,或者根據期貨交易法規被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那麼證券交易所將不予以該外國人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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