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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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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華僑及外國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四、依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2. 2.華僑及外國人經登記後,經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華僑及外國人在辦理登記時,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證券交易所將不予登記: 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被發現有虛偽不實情況。 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並在通知限期內無法完成補正。 3. 違反《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相關法令,且情節嚴重。 4. 根據期貨交易相關法令,經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外國人在辦理登記時提交的文件被發現存在虛偽不實的情況,或者提交的文件不完備,未提供應該記載的相關事項,並在限期內無法完成補正,或者違反了投資證券相關法規且情況嚴重,或者根據期貨交易法規被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那麼證券交易所將不予以該外國人的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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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華僑及外國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