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華僑及外國人在投資國內證券時,需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章,並提交相關文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不過,如果是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則不受此限制。 論述: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外國發行人在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因此,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時,需依照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章進行登記申請。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上述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並備齊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符合身分證明文件的要求,以及金管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論述: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和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並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身分證明文件的要求,及金管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3. 華僑及外國人在已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完成登記取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資格後,免除辦理前述登記手續。 論述: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華僑及外國人已經在臺灣期貨交易所完成登記並取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的資格,則不需要再進行前述的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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