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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前項登記,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 一、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金管會規定之其他文件。
  3. 華僑及外國人已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辦理完成登記取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資格者,免辦理第一項規定之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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