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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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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2. 2.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前項登記,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 一、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金管會規定之其他文件。
  3. 3.華僑及外國人已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辦理完成登記取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資格者,免辦理第一項規定之登記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1. 華僑及外國人在投資國內證券時,需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章,並提交相關文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不過,如果是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則不受此限制。 論述: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條規定,外國發行人在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因此,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的規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時,需依照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章進行登記申請。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上述登記時,應提交申請書,並備齊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符合身分證明文件的要求,以及金管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論述: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登記時,需要提交申請書和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並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身分證明文件的要求,及金管會規定的其他文件。 3. 華僑及外國人在已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完成登記取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資格後,免除辦理前述登記手續。 論述: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華僑及外國人已經在臺灣期貨交易所完成登記並取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的資格,則不需要再進行前述的登記手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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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