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提到了以下幾點內容: 1. 國外受益憑證受益人可以將買回價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基金資產所得價款以及根據前述規定分配的所得,依據外匯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結匯或者再投資國內證券。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如果根據前一點的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則需要在第22條規定的帳冊上登載相關信息,並且在5天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提交申報,同時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台灣證券交易所登錄。 3. 如果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根據第一點的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則準用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以及第27條第2項的規定。 4. 第10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華僑及外國人根據第一點的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 根據這些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投資國內證券時需要遵守外匯和證券相關的法令規定,並且進行相應的申報和登載程序。具體的操作指南可以參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和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和指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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