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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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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外受益憑證受益人就買回價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基金資產所得價款及依前條規定分配之所得,得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匯或再投資國內證券。
  2. 2.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登錄。
  3. 3.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一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準用之。
  4. 4.第十條規定,於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一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9條提到了以下幾點內容: 1. 國外受益憑證受益人可以將買回價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基金資產所得價款以及根據前述規定分配的所得,依據外匯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結匯或者再投資國內證券。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如果根據前一點的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則需要在第22條規定的帳冊上登載相關信息,並且在5天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提交申報,同時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台灣證券交易所登錄。 3. 如果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根據第一點的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則準用第16條、第17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以及第27條第2項的規定。 4. 第10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華僑及外國人根據第一點的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 根據這些規定,外國投資者在投資國內證券時需要遵守外匯和證券相關的法令規定,並且進行相應的申報和登載程序。具體的操作指南可以參考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和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和指導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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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國外受益憑證受益人就買回價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基金資產所得價款及依前條規定分配之所得,得依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