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者,其客戶之款項應專戶存放於金管會核准之銀行。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投資國內證券時,需要指定經金管會核准的銀行或證券商作為保管機構,負責處理有關證券投資的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以及資料申報等相關事宜。而如果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的話,其客戶的款項則需要專戶存放於經金管會核准的銀行中。 根據參考資料《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必須指定保管機構進行相關業務。範例如下: 例如,一位外國投資者打算在台灣投資證券,根據該法規的要求,他需要選擇一家經金管會核准的銀行或證券商作為保管機構,以代表他處理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以及資料申報等相關事務。如果他選擇一家證券商作為保管機構,那麼他的投資款項將被專戶存放在經金管會核准的銀行中。這樣可以確保投資者的款項安全,同時也方便了相關業務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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