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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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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代表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
  2. 2.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及其資金運用,限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之新臺幣帳戶;其帳戶僅供交割之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投資國內證券時,需要指定國內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這個開戶代理人只能是國內的證券商或金融機構。此外,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投資國內證券時,其資金運用也有限制。他們只能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的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而這個帳戶的用途僅限於交割使用。 參考資料: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30032)

  • 代理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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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