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投資國內證券時,需要指定國內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開設新台幣帳戶。這個開戶代理人只能是國內的證券商或金融機構。此外,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投資國內證券時,其資金運用也有限制。他們只能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的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新台幣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而這個帳戶的用途僅限於交割使用。 參考資料: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3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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