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所需遵守的一系列手續和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時需要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各項手續,如開戶、交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權利行使、結匯申請、繳納稅捐等。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資格條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且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必須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並符合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的要求。法人或外國法人必須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並經營代理業務。另外,法人或外國法人作為代理人時,還需要指定一個自然人執行代理業務。對於境外的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的股份,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在行使表決權時需要委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6條對於境外投資者在國內證券投資方面所需遵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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