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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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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匯入出情形;於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出情形及庫存資料,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2條,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投資證券方面的資金運用和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立帳戶,每天詳細登載相關信息,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天的資金匯入和匯出情況。此外,他們需要在每月結束的十天內編製上一個月份的證券買賣明細、資金匯入和匯出情況,以及庫存資料,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提交申報,同時將這些資料提供給證券交易所進行登錄。 參考資料: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80156) - 證券交易所相關法規(https://www.twse.com.tw/zh/page/home/lawandrule/law)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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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運用與庫存資料,應由保管機構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