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匯入之投資資金投資國內證券,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二、不得賣出尚未持有之證券。 三、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四、不得委託保管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外之法人或個人代為保管證券。
根據上述資料所提及的相關法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投資國內證券時應遵守的規定,如下: 一、他們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二、他們不得賣出尚未持有的證券。 三、他們不得提供貸款或擔保。 四、他們不得委託非保管機構或非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的法人或個人代為保管證券。 上述規定是為了保護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者的權益,同時確保證券市場的穩定運作。具體依賴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的相關規定,華僑及外國人應當遵守這些規定,並確保他們在投資國內證券時遵守法律和監管要求。 參考資料: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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