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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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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國內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割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委託國內證券商購買或賣出國內證券時,必須提供相關的委託紀錄。同時,這些交易也需要經由指定的保管機構進行確認以及辦理交割手續。 根據最新修正的《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進行證券交易時,須提供委託紀錄以證明委託的事實。這些交易必須經由指定的保管機構進行確認,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委託紀錄的內容應包括交易的證券代號、數量、價格、成交時間等相關資訊。 範例:如果一位外國人委託台灣的證券商購買國內的股票,該外國人必須提供相關的委託紀錄,包括股票代號、購買數量、購買價格等等。接著,這筆交易會交由特定的保管機構進行確認和交割手續,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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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國內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