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必要時,得要求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提出下列資料: 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關資料。 二、匯入投資資金之運用情形、證券買賣明細及庫存資料,並得檢查其庫存及帳冊。 三、於境外發行或買賣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標的之衍生性商品之明細資料;或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委託代為持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明細資料。 四、投資國內證券之下單指令人姓名、國籍、聯絡方式及其相關資訊。 五、其他金管會指定之資料。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了金管會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投資資金的受益所有權人的姓名、投資金額、資金來源及相關資料。 二、匯入投資資金的運用情況、證券買賣明細和庫存資料,並且可以檢查其庫存和帳冊。 三、境外發行或買賣以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為標的的衍生性商品的明細資料;或者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委託代為持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的明細資料。 四、投資國內證券的下單指令人的姓名、國籍、聯絡方式和相關資訊。 五、其他由金管會指定的資料。 範例:根據該法條,如果金管會認為有必要,他們可以要求一個境外投資者提供他所投資的資金的受益所有權人的相關資料,包括姓名、投資金額、資金來源等。這可以用來確保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另一個例子是,金管會也可以要求一個境外投資者提供他投資國內證券時的下單指令人的資料,包括姓名、國籍、聯絡方式等。這可以用來追蹤和監控投資者的行為,並確保證券交易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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