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華僑及外國人交換、轉換或認購公司在國內發行的有價證券時,視為將投資本金匯入,必須在依照第22條的規定登載於帳冊上,並在五日內向外匯業務監管機關申報,同時提供相關資料給證券交易所登錄。根據這條法規,華僑及外國人匯入的資金會計入原本所投資的國內證券額度中。 範例:如果一位外國投資者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認購某家公司發行的股票,並將資金匯入台灣作為投資本金,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這筆資金應該在依照第22條的規定登載於帳冊上,並在五日內向台灣的外匯業務監管機關申報,同時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台灣證券交易所登錄。這筆匯入的資金也會計入該外國投資者原本所投資的國內證券額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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