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問題中提到的《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6條,該條款內容如下: 1. 華僑及外國人就其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獲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其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得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在根據第24條的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所得之後,無論是來自於分配之投資收益或賣出有價證券所得之價款,都有權利申請結匯。結匯是指將該筆收益轉換為本國貨幣。 2. 華僑及外國人於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其剩餘財產時,就其所得之價款,得一次全部申請結匯。 華僑及外國人在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分派剩餘財產時,如果收到相應的價款,可以一次性將該價款申請結匯。 3.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華僑及外國人在根據前兩項規定申請結匯時,應遵守相關的外匯法規。這包括申請結匯所需的手續、規定及程序。 根據新一版的《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修訂於2019年11月6日,其中的第26條規定可參考以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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