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款。
- 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認股匯入款項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