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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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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規定認股,並申請匯入所需資金繳納股款。
  2. 2.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認股匯入款項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8條,華僑及外國人在取得股份後,如果所投資的發行公司進行現金增資並發行新股,他們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認股,并申請匯入所需資金來支付股款。而在華僑及外國人匯入資金支付股款時,必須遵守相關的外匯法律法規。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本身。根據這個法規,對於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包括華僑及外國人在取得股份後可以進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的規定,以及他們在認股匯入款項時需遵守外匯相關法令的規定等。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華僑或外國人在台灣的一家公司取得了股份,而該公司正在進行現金增資並發行新股,他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認股,并申請匯入所需的資金來支付股款。在進行匯入資金時,他必須遵守相關的外匯法律法規,如根據台灣的外匯監理法規進行相應的申報手續和操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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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華僑及外國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股份,於所投資之發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得依公司法有關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