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9條的規定,華僑及外國人有權請求兌換其投資的海外存託憑證。請求兌換時,他們可以要求存託機構將存託憑證所代表的有價證券轉讓給請求人,或者請求存託機構出售存託憑證所代表的有價證券,並在扣除稅款和相關費用後將款項支付給請求人。 例如,在一個投資方案中,華僑或外國人持有私募海外存託憑證,並在三年後將其兌換為發行公司的股份。在此期間,這些股份不能在國內市場上出售。只有當發行公司向金融監管機構報告公開發行行為後,才可以在國內市場上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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