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30

快速跳轉
  1. 1.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存託憑證兌成所表彰之有價證券時,準用之。
  2. 2.第十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辦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存託憑證相關事宜,準用之。但已經許可或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華僑及外國人,不在此限。
  3. 3.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於辦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存託憑證相關事宜,準用之。
  4. 4.本辦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華僑及外國人已依相關規定開立海外存託憑證兌回專戶者,應於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資產移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30條的規定,此條有以下幾個要點: 1. 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要求將他們投資的海外存託憑證兌換成所代表的有價證券時。 2. 第十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處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存託憑證相關事宜。但如果已經獲得許可或註冊來投資國內證券的華僑及外國人,則不受這項限制。 3.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處理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存託憑證相關事宜。 4. 在修訂施行前已根據相關規定開立海外存託憑證兌換專戶的華僑及外國人,應在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資產移轉。 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海外存託憑證的情況制定的,分別規範了在兌換這些憑證成具體有價證券時的適用規則,以及處理相關事宜時應遵守的程序。參考資料可進一步查閱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內容和適用情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請求將其投資之海外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