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 依前項申請結匯,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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