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4條,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時,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以及以借券方式賣出證券所得到的價金,可以申請進行結匯。但是,這些結匯申請只限於已經實現的資本利得和股票股利。 進行結匯的申請應依據外匯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境外華僑在台灣投資了股票,並在賣出這些股票後獲得了資本利得,他可以根據該條規定申請將這筆資金結匯到他的境外銀行帳戶中。然而,如果他持有的股票只有資本增值而還沒有實現,則不能申請結匯。申請結匯時,他需要遵守外匯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如申報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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