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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華僑及外國人得將其投資之海外股票,於國內市場出售。
  2. 華僑及外國人持有之私募海外股票,及其後因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份,於該私募海外股票交付日起滿三年,經發行公司申報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於國內市場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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